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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加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和规范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学院与企(事)业或其他各级各类单位在该上述单位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以及从事教学研究、科技创新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应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教学活动应遵循高职教育基本规律,注重实效,提高质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双方本着互利原则,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职业培训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第二章 合作签约
第五条 与合作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履行签约手续。协议内容经专业系与合作方协商无异议后,交由教务处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协议应由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与合作单位法人代表或指定的分管领导签订,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合作内容及任务;
2.双方权利和责任;
3.其他。
第六条 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且对以上内容有所约定的,可依该协议。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张挂“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牌匾。
第三章 合作内容与任务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合作内容和任务主要包括:
1.为学生提供实训、岗位实习等实践环境,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学生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2.对教师队伍进行“双师”素质培训;
3.开展产学合作,联合进行教学改革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4.教师、企业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兼课等。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
第十条 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保障、检查监督和宏观指导。
第十一条 专业系主要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考察和选定;签约意向、协议内容的沟通和先期工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责任人的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事宜;学生实习实训以及教师挂职锻炼、教学研究、科技创新计划制订与实施;定期走访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与签约方协商解决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等实际问题。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学院不定期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系每年应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状况以及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系统检查与评估,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并将结果报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协议终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期满,可以根据双方意向继续签约实施或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应予解除:
1.出现严重违背合作协议情况;
2.因各种因素不能继续承担实习实训任务;
3.经检查评估,认为不宜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由专业系提出建议,报学院做出决定,书面通知原合作单位,并摘除“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