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理念,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8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融合发展道路;坚持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坚持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  校企合作应贯彻互利共赢原则,围绕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价、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岗位实习(岗位实习)、就业等与企业开展深层次合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合作项目申报和协议签约

第四条  校企合作活动实行项目制管理,由各教学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立项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上报学院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校企合作办公室”)。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初审后,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核。校企合作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学院在职人员担任,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监督管理项目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申请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均应配套合作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经系与合作方协商无异议后,交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重大项目(删除)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具体项目申报流程请见附件1。

第六条  合作协议由主管院领导与合作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盖章,由党政办公室和校企合作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合作项目的界定与内容

第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界定与主要内容:

1.校外实训

学生进入合作企业开展短期的专业技能训练或者企业观摩见习,达到适应了解生产经营现场,积累实践经验,开阔视野的教学目标。

校外实训项目的认定是以专业为单位,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确的教学任务,实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集中岗位实习(岗位实习)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通过学院推荐,相对集中的在企业进行岗位实习(岗位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集中岗位实习(岗位实习)项目认定需要同一企业有5名同学以上,实习时间不少于4(6)个月。

3.订单培养

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的合作协议,学生入学后签订学校、学生(家长)和企业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为“三方协议”)。学生的职业基础课、职业技能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实习在合作企业完成,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

订单培养项目的认定需要提供专门的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配套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订单班要有不少于60%的同学在合作企业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现代学徒制

与企业签订“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学生入学后签订三方协议。采用“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院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现代学徒制项目认定需要提供专门的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配套的教学计划,以班级为单位遵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开展企业实践。

5.校企共建专业(实训基地)

企业投资共建专业(实训基地),有固定的校企合作实体,真正形成合作双赢关系。

该项目认定以学院财务入账或者新增固定资产为准。

6.产学研合作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该项目认定需提供横向课题申报书、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学院财务有相关经费入账,并且项目成果需进行产品转化或成功申请发明专利。

7.为企业职工提供培训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为相关企业员工提供培训服务,培训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该项目认定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及学院财务有相关经费入账,企业培训员工20人以上,且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校企合作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

第九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常设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规划全院校企合作工作,提出校企合作指导意见和建议。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和管理体系。

3.加强学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4.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保障、检查监督以及考核评价。

5.负责校企合作协议(合同)审查与管理,协助主管院领导做好校企合作协议(合同)的签订。

6.负责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7.负责各系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十条  各系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2.校企合作管理工作年度计划的拟定、中期检查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上报。

3.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工作,以及签约意向、协议内容的沟通和先期工作。

4.项目立项后,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合作企业协商解决校企合作管理的实际问题。

5.与合作企业共商并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价、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岗位实习、学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不断深入。

6.各系每学年至少立项1项校企合作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按照管理职责应加强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申报立项、统筹规划、协调保障、指导检查,强化制度管理。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流程和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工作指导和典型经验推广。

第十二条  各系按照管理职责应加强校企合作的日常管理以及与合作企业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校企合作例会,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所涉及固定资产权属,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并由校企双方共同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捐赠手续入账。合作项目终止,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系、合作企业按清单清点合作项目所涉所有固定资产,权属明确的固定资产由双方依约定(或者依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各自收回,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留、侵占对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校企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协议约定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校企双方均享有署名权,知识产权归属依合作协议约定,未约定的,由校企双方共同享有。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益的,依合作协议进行分配,但不得违反学院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对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分为系校企合作工作情况考核和校企合作项目考核。

1.系校企合作工作年度考核在5月底,内容包括系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合作成果及相关支撑材料。

2.校企合作项目考核分为中期检查(12月底)和年终考核(5月底)或者结项考评,考核内容包括合作项目实施情况、中期工作小结、工作总结、合作成果、“校友邦”(企业微信)实习实践网络平台的统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的考核结果作为人事处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量化考核和校企合作项目负责人工作量核定的依据。

第六章  协议(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协议(合同)期满,可以根据双方意向继续签约实施或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校企合作协议(合同)应予解除:

1.出现严重违背合作协议情况;

2.因各种因素不能继续承担合作事宜;

3.经检查评估,认为不宜再进行合作。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协议(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由系提出建议,报学院做出决定,书面通知原合作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