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时间:2023-0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术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集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确定,并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及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在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科研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评定或推荐申报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

(三)审议学院教科研标准,指导学院院刊的建设;

(四)指导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并做好教科研评价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院长赋予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学术职能。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奋工作,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准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